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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书” 才有亲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感

点击数:13112016-05-06 13:47:40 来源: 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刘二(化名)与妻子张三(化名)因家庭生活困难,自婚后一直居住在哥哥刘大(化名)与嫂子李四(化名)所有的房屋一中。后刘二夫妻也通过分配购买了房屋二。但因刘大授意,刘二与张三仍住在房屋一中,并将房屋二对外出租,所收房屋由刘大与李四收取以做刘二一家租住房屋一的租金。

2001年,刘大与李四想出卖房屋一以购买另一套房产,但考虑到刘二一家居住其中且刘二所购房屋二条件相对较差,便提议由刘二出卖房屋二,将所得房款与xxx元差价交给刘大,作为购买房屋一的购房款,则刘大将房屋一转为刘二及张三所有。后刘二按刘大安排将房屋二出卖给案外人朱七(化名),刘大收取房款后将房屋一的产权证书等交付给刘二及张三。

刘二一家一直居住在房屋一中,但双方从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几年后刘大因病去世,李四私下以房产证遗失为名,补办并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及儿子刘小(化名)名下。

数年内,刘二和张三多次提出将房屋一过户至其名下,李四均不予配合,无奈之下,2016年伊始,刘二及其妻委托我所,将李四诉至法院。

 

解决经过:

在接到该案后,我所律师耐心引导当事人回忆房屋买卖经过,最终从李四(化名)亲笔书写的借款明细中找出“房价差”等字眼,并通过调查取证等多途径收集证据证明房屋买卖一事的真实性。

后我所律师敏锐察觉房屋随时被出卖的风险极大,立即通过申请保全措施将涉案房屋一查封,保证诉权最终能得以实现。而在案件一步步推进过程中,我所律师抽丝剥茧,取得李四补办产权证是以假称房产证丢失为名的有力证据。

我所律师通过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的完美衔接,将案件趋势拉回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最终,在该案立案一个多月后,李四与刘二、张三达成调解,由李四及刘小协助刘二和张三将房屋一过户至刘二、张三名下。截至2016年4月,这件纠结在两个家庭之间,困扰着一个家族的“家事”总算得以终结。

跟案有感:

从法律人角度来看,这可以算是一个极富代表意义的房屋买卖纠纷,同时也引出很多让人深思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首先,在没有书面协议、没有产权过户的情况下,买受人的权益可以说是极难保障的。大多数此类纠纷,买受人最终恐只能主张债权,而与房屋失之交臂。此案之初,被告方一直态度强硬,对我方败诉结果胸有成竹,而最终能得以调解,律师的工作量可见一斑。

但最重要的收获,是坚持。作为律师,我们比一般人更能理性分析案情,预见案件走向,同时也少了一份“傻劲”。而从这个案件中,我看到律师的坚持和坚持的结果。我们做一个案子,并不是为了胜诉,即使是看到“败诉”的结果,也要有所执着,为更重要的信念,万一实现了呢?

其次,就这个案件本身来说,如果双方在买卖房屋时就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并积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两家人关系也许不至于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人情而情愿或不情愿的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困于情面而不愿将大多数事情白纸黑字的写下凭据。但事实往往证明,一时的“亲厚”反而引出更多的纠纷,直至双方最终撕扯到无法转圜的地步。

就本案来说,如果当时“先兵”,就事论事,即使将来任何一方有其他的想法,也仅能停留在脑海中,无法付诸实际。那么,两家人之后的相处则能“后礼”了。

最终,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也尽可能的维护了亲人间的关系。我想,我们执法律之手,为的不仅是维护正义,还应当保护法律之外的情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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