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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点击数:10912019-03-15 00:00:00 来源: 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

       近日以来,最受大家关心的可能就是成都七中实验食品安全的问题了。3月12日下午,部分学生家长反映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向学生售卖过期发霉食品,当日深夜部分家长前往学校维权,并向成都市温江区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有关情况后,温江区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已于12日15点赶赴学校调查处置,并对所有冻库及库房内食材进行了查封,对投诉反映的食材抽样送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也立即派出工作组,会同温江区深入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正在组织开展全区大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健全由家长参与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如果调查结果属实,这将是一起极其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权益的恶劣行为,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生活中常见的涉及到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的纠纷不仅仅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质量纠纷,还有包括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与酒店、商店等服务提供商的消费纠纷案件,下面本所再为大家精选、整理了一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鉴定。

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经营者对其保健用品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6日,于奥泳在毕丽萍处以14100元的价格购买双宁牌功能性保健床垫二套,规格为2米×1.5米×0.12米。经使用,该床垫并没有毕丽萍宣传的预防癌症发生、抑制癌细胞生长、治病防病等功能。为此,于奥泳向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毕丽萍的行为对其构成欺诈,请求判令毕丽萍退还货款 28200 元,并按购货价款三倍赔偿其84600元。

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毕丽萍认可于奥泳所主张的事实,其行为构成了商业欺诈,并承认应按原告诉讼请求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该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毕丽萍返还于奥泳货款 28200 元并赔偿于奥泳购货三倍的价款84600元。毕丽萍未上诉。

       随着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对于产品、服务质量的越发重视,以及媒体对于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等问题的重点曝光,各个企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同样重视起来,开始积极行动,主动出击,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日益成熟的消费观念。同样大家的维权意识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3.15来临之际,就让小编来告诉你一些维权的小知识,让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


1.消费者权益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2.消费者有哪些基本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教育权、结社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

3.如何维权:

购买前:购买前应了解商品属性

购买中:保存购买凭证

购买后:自动与商家协商

4.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中虹律师事务所:028-8431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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